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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混合收运已分类生活垃圾 最高或被罚50万元

2020-11-27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26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垃圾的定义,增加了通过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规定;垃圾收运环节出现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等问题,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将被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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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源头减量是关键。对此,修订草案专门设置了“源头减量”一章,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修订草案新增规定,鼓励通过树立先进典型、积分兑换等奖励方式,支持单位、家庭和个人回收利用可回收物,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在垃圾分类投放方面,修订草案新增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门收集点,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对于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环资委提出,在农村和城市的垃圾管理规定上应有所区分。此次,修订草案新增加条款,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同时,在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记者关注到,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对未履行生活垃圾处理监管职责的处罚规定,提高了部分罚款金额,将混合收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罚款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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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羊网 来源:金羊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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