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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审批权下放后如何监管?教育部发文了

2017-11-13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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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后,监管如何进行?13日,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就评审工作、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惩处措施等进行规定。

  《暂行办法》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包括对相关教师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对评审专家、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求进行整改等。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方向是否正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二是政策是否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称政策,符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三是程序是否严格。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订程序、评审组织组建和评审操作等程序都要规范、健全。四是结果是否公正。评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结果公正,影响教师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暂行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暂行办法》指出,全国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办法,民办高校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务院持续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今年以来,先后决定取消对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的审批,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在实践上,高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经验积累。较早被授予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先行先试,在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高校和地方都希望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和监管。

  因此,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贯彻落实,是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相关:高校教师 职称
作者:王诗堃 来源:南方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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