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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获准试点集体用地建租赁房 每年建设租赁住房100万平方米

2018-01-29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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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意见,原则同意广州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广州的实施方案,至2020年,广州计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每年批准建筑面积按100万平方米控制。同时,为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该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将项目选址、开工建设、运营等各环节监管落到实处。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好村镇集体组织、农民、企业和承租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租金监测监管机制,租赁项目要合理确定租金,建立公开透明的租金变动约束机制,支持长期租赁;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

  意见还要求试点城市要坚持城乡统筹,统筹规划城市、乡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项目应与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考虑,明确配套设施建设主体与标准,实现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有序可控。

  广州试点文件解读

  国家批复意见公布的同时,包括广州在内的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也随之发布。根据该实施方案,广州将引导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旺地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为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土地来源

  五种土地可建设租赁住房

  根据该文件,广州可用来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共有五种:一是节余存量宅基地;二是旧村改造中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用地;三是经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含留用地);四是经审批的集体土地性质住宅用地;五是依法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值得注意的是,旧村改造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村集体复建物业用地经批准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改造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的村民复建房,经村民按程序表决后可申请纳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纳入试点后的项目不得办理流转手续。

  文件还提出,要实行总量控制,至2020年,全市计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每年批准建筑面积按100万平方米控制。

  □规划布局

  引导在中心城区等地开展试点

  这个租赁住房未来将布局在哪里备受关注。该文件提出,要根据不同区域产业、人口、资源等条件,合理确定全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总量、布局,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引导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大型产业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周边等租赁住房需求量大、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的区域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运营管理

  只办一个权属证,不得分拆确权

  文件提出,试点项目批复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自行运营租赁住房,也可按有关规定选取合作运营主体;村集体引进企业开展租赁住房运营的,由村集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已完成租赁住房运营工商登记的企业,签订租赁住房运营协议;由政府委托单位开展租赁住房运营的,由村集体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与政府委托单位签订租赁住房运营协议,由政府委托单位参照市场租金与村集体签订长期租赁住房协议,整体承租后可作为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或按规定提供住房保障功能的其他住房。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须整体确权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办理一个权属证,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

  □租赁管理

  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在房屋的管理方面,该方案提出,要依托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承租人须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应当事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且经过实名认证。住房租赁企业须将出租房源的房屋信息如实录入,并可选择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

  为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护承租人的稳定居住权,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相关:集体用地 租赁房
作者:南方网 来源:南方网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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