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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延误、丢失纳入企业赔偿范围 《快递暂行条例》昨日正式实施

2018-05-02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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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讯(记者 谢丽雯)快件延误纳入企业赔偿范围,并衔接保价和民事赔偿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衔接了未保价快件的赔偿责任;引入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昨日(5月1日)《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快递公司必须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如果快递公司泄露用户信息、倒卖或冒领他人快件的将被处以最高10万或20万元的罚款。

快件延误、丢失

纳入企业赔偿范围

“快递保价”产生的理赔纠纷、碰瓷事件,在《快递暂行条例》实施后,有望得到根治。

《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同时还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快递行业资深专家赵小敏认为,《暂行条例》关于保价的条文对快递业务中收寄双方都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快递企业有提醒寄件人阅读和注意运单条款的义务,赋予了快递企业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时有声明价值的义务。

赵小敏分析,《暂行条例》明文规定保价快件的赔偿责任,应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优先”原则,因此快递企业的快递服务合同条款中关于保价和赔偿规则的内容显得格外重要。

泄露用户信息

将受到重罚

关于实名制,《暂行条例》要求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对于被规范关注的个人信息问题,《条例》规定快递公司必须从多个层面保护用户信息安全,条例禁止在快递运单上记录不必要的信息,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点;限定实名收寄的快件范围,明确企业搜集用户信息的行为边界;规定了信息泄露时的补救义务,为企业设定了法律责任。

记者获悉,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如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相关:快件 快递 暂行条例
作者:晶报 来源:晶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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