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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深入推进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2018-06-01 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网YGA.CN

“零证明”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时可同步办理“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共享办公场所……当下,中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正深入推进,多项改革举措落地,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更省事省时。

4月25日,中山出台《中山市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行动方案》,全面启动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行动。3天后,配套改革文件——《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炉,从即日起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综合改革。

规范和简化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流程是本次改革的主要思路,《管理办法》提出分类试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今后,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在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只需填写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就可免交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针对企业不同的住所(经营场所)情况,《管理办法》还提出了放宽“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条件,试行集群注册等新举措,简化手续,压缩用时,为企业开办工作提速。

1“零证明”登记

填报信息可作经营场所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是企业开办时必须填报的信息。过去,企业开办申请人在商事登记注册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一旦遇到房东或业主不配合,或者相关材料缺失,开办企业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山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一些租用办公场地的企业来说,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往往需要花费一定时间。

事实上,为方便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中山近年来不断在相关环节做“减法”。早在2007年,针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普遍存在产权手续不完善、使用功能不相符的情况,中山就出台了《经营场所审核指导意见》,对登记工作进行了规范。2013年,中山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允许使用非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明。2014年后,针对未领取产权证的经营场所,中山允许申请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登记,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场所,允许“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

本次《管理办法》提出的住所申报制度进一步简化和放宽了登记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以申报信息代替具体证明”便利,开办申请人只需填报信息并承诺信息真实性,就可“零证明”完成登记。填报的信息包括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使用功能或用途、联系人(应当为具体使用人)及联系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等。

2 “零门槛”准入

集群注册享受“托管服务”

对于创业初期暂不需要经营场所、无特定场所、无力购买或租用场所的小微初创企业而言,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是创业路上的一道难题。

黄超跃是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内一家电商创业企业负责人,2015年创立中山市华德贸易有限公司。

“刚开始的时候,在外面随便租一个办公室都要3000多元,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成本很高。”黄超跃毕业于中山市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前就一直和朋友在校合作创业。2015年大学毕业后,相对高昂的办公场所费用成为了他们创业障碍。

为鼓励创业,《管理办法》提出试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以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方式办理营业执照,实现住所(经营场所)共享,为小微企业提供方便,真正实现“零门槛”准入,像黄超跃一样的创业起步者将从中受惠。

按照《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多家企业可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各自的住所进行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托管服务。“托管企业”需与“集群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并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集群企业”同样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今后,“集群企业”在登记注册办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时,除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只需再提交托管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托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完成登记。两个举措“双重”作用下,创业者入场“门槛”进一步降低。

针对企业“多合一”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中山较早开展探索。从2013年起,中山先后推行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登记办法。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可申请“一照多址”,增加多个经营场所地址。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地址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共享”地址,实现“一址多照”,而本次集群登记可以说就是“一址多照”的升级。

《管理办法》对“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管理办法也作了微调,如允许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办理“一照多址”,取消跨镇区“一照多址”的行业限制和允许外资企业办理“一照多址”,进一步放宽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条件,简化了登记程序。

3 全方位监管

开发电子地图动态管理

在放宽条件的同时,《管理办法》在监管方面作了强化,提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针对住所申报制度,“负面清单”规定,拟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商事主体,桑拿按摩、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商事主体,以房屋用途为住宅(含商住用途)、车库、车房的商事主体均不适用制度,在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仍需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

为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中山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规定,对不得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并形成全市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同时,将开发建设含有全市建筑物定位数据的电子地图系统,与商事登记系统对接,及时对照企业申报的信息,强化日常动态巡查监管。

■中山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改革历程

2007年 针对企业经营场所普遍存在产权手续不完善、使用功能不相符的实际情况,出台《经营场所审核指导意见》,有效解决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面的难题

2013年后 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对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即可办理登记

2014年后 对未领取产权证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登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场所,同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

2015年 修订《中山市工商局一照多址登记操作办法》,同年10月,制定《中山市工商局“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操作指引》

2018年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相关:经营场所登记
作者:雷海泉 龚商 来源:南方日报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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